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绩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清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教发〔2022〕1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 823—2021》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学校以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装修)工程项目等,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主要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实时评价。
第三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关键环节进行跟踪审计,具体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并与审计部门共同商定。
(一)对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关键环节实施审计;若项目内容单一、工艺简单,也可不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重点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隐蔽工程、工程变更及签证、暂估价、工程索赔、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等实施审计。
(三)对有较多隐蔽工程或其他有必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阶段或重点环节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纳入资本化支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跟踪审计费用应列入设计概算,并按规定列入项目财务预算及其建设成本。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依法、独立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规范管理为重点,做到技术经济审查、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跟踪审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二)提出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采招工作,做好具体项目的审计委托工作。
(三)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造价咨询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事项进行回复,对于重要事项出具书面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由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就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列席跟踪审计工程的监理例会。
(五)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重大、复杂工程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核)报告,必要时可组织相关机构或人员对咨询意见或审计(核)报告进行复核。
(六)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
(七)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将跟踪审计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类,按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立卷归档保管。
第七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协调设计、清单编制、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主动接受监督。
(二)收集、整理工程审计相关资料,对各阶段送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和跟踪审计单位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会议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活动;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三)协同审计部门通过项目审计工作协调会等形式,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督促和协调设计、清单编制、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定额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认真履行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对审计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重难点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根据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工程变更及签证、暂估价、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结论或咨询意见。
(四)深入现场,实时了解工程详情和建设进度,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会议,详细记录跟踪情况,按时出具跟踪审计周报和月报。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审计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跟踪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出具分阶段和整体的跟踪审计报告。
(五)审查隐蔽工程,见证工程验收,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
(六)按学校审计部门要求,提供与工程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在审计工作完成后移交学校审计部门。
第三章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核勘察与设计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审核勘察与设计合同相关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是否对限额设计做出具体规定。
(三)审核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经济评价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事项。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核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等主要条款;对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清单项目的编制和特征描述、清单综合单价的价格组成、措施项目、暂列金、取费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其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是否存在漏项;审核控制价和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二)审核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主要审核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有无遵守相关规范、有无响应招标文件、有无不均衡报价、有无重大错项漏项、有无针对招标文件的不足进行特殊文字表述、有无费用计取明显偏离行业指导意见等情形。
(三)审核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合同价款的依据、合同计价模式、价款调整约定、竣工结算、质保金等条款。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核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拆除工程等。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通知跟踪审计人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做好隐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电子文档等现场取证工作。
(二)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情况。对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设计变更是否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意见、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工程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工程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做好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资料。
(三)审核合同内主要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及材料暂估价情况。对实际到场的材料、设备情况进行查看,做好记录。对于档次、品牌、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索赔的情况。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议,预防索赔事件发生;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及时查阅记录、收集证据,协助学校处理好索赔事件。
(五)审核工程进度款。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监理单位的审签意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及其工程量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对项目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审核等。
第十二条 竣工结(决)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完成后,实施跟踪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整理好跟踪审计记录、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咨询意见),并对跟踪审计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跟踪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并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审计部门根据跟踪审计的内容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跟踪审计单位,完成项目委托工作。
第十五条 勘察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合同的审核。审计部门按照相关工作流程,组织跟踪审计单位或相关审计人员对勘察与工程设计的招标文件、合同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概算的审核。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项目立项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完成对工程概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内容的审核。审计部门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及时组织跟踪审计单位或相关审计人员完成对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内容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程序
(一)对于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情况和可能索赔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
(二)在隐蔽工程和工程验收时,由跟踪审计单位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进行记录。
(三)跟踪审计单位对照跟踪记录和现场实际工程进度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规定外及暂估价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同期市场询价或核价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跟踪审计单位及时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以确保咨询服务的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给一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也可分阶段委托给不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