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鄂审计委发〔2021〕2号)等关于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主体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计划,强化责任分工,梳理明细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要建立长效整改机制,持续推动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最终解决。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部署、统筹组织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整改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加强与审计处的衔接联络,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有效;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机制
第五条 加强党委领导。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范围,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审计委员会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报告作出的批示,纳入学校督查范围,督查结果抄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单位(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职责分工,延伸工作链条,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七条 加强职能监管。业务归口部门及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同时,系统分析审计查出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抓好源头防控,推动标本兼治。
第八条 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组织部、人事处要加强与审计处之间的协作配合,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干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处提供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提请问责和协助落实整改等事项,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机制。审计处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或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根据审计查出问题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以及完成时间;
(六)整改结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审计整改约谈及问责
第十二条 加强审计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审计处组织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情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组织部、人事处联合约谈,或者由校领导约谈。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或者整改不积极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追责的由学校审计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完善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将校内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其预算资金安排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校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