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印发<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等社会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需要,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业务委托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委托审计业务需要,通过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遴选一定数量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建立签约中介机构备用库。重大的工程建设类、财经类审计项目,可按项目单独采购招标。委托审计采购招标应依规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无重大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完成全部工作;
(四)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程序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选定社会中介机构后,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协议),明确审计目标和内容、审计实施时间、执业人员组成、审计质量、保密和廉政要求、审计费用、付款方式等双方责任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审计业务签约实行“合同(协议)+廉政责任书”制度。如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合同(协议)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委托审计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结果,定期对备用库进行更新并负责日常管理。委托审计业务一般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业务交叉不相容原则,采用指定委托和轮流委托的方式,从中介机构备用库中选取。备用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期一般为1—3年,使用期满重新采购招标更新备用库。
第八条 委托审计遵循“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审计处对学校统一安排的委托审计业务负责;校内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委托审计业务可由其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协议)规定的内容开展审计业务、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委托审计实施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不得无故拒绝拟委托的审计项目;
(二)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服务期间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变更,应及时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变更资料提交审计处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审计处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派遣审计人员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进度;
(四)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如不能按期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处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积极配合审计处提出的审计业务需求,接受审计处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
(六)遵守审计纪律,禁止泄露委托人和审计项目等相关信息,承担对审计报告所负有的法律责任,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
(七)妥善保管送审资料,如有损毁或遗失,由审计处追究其责任;
(八)按约定程序进行资料传递,不得未经审计处审核同意,擅自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资料传递。如有发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审计业务完成后,应按时提交规范完整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过程资料、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分项整理后,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条 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提出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出具正式报告。审计处积极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组织整改以及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依据合同(协议)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章 委托审计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并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质量。
第十三条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审计处应解除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转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的;
(三)超过委托人要求的期限30日以上无故未出具审计报告、返还全部审计资料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的;
(五)未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泄露审计业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私下接触,违反审计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政府审计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重大修改或重审决定的;
(八)审计报告引起司法诉讼且败诉的;
(九)不接受审计处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不当行为且造成学校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审计处制定委托审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附件1),每年对社会中介机构上一年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用库、选择和确定后继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从工作质量与效率、政策与业务水平、服务与沟通能力、合作意识与职业规范、对我校相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情况、廉洁执业情况(一票否决)等方面进行。通过审计处委托审计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5—89分)、不合格(75分以下)等次。获得合格以上等次方可续签合同(协议),获得优秀等次的优先取得后继采招入围资格。
第十五条 校内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处务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审计处委托审计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一、考核评价对象
与学校签约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考核评价内容
主要为:从事我校相关审计业务情况(包括工作质量与效率、政策与业务水平、服务与沟通能力、合作意识与职业规范,占80%)、对我校相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情况(占10%)、廉洁执业情况(占10%)三个方面。
三、考核评价方式
每年度合同(协议)到期前,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小组由审计处、相关审计业务单位(部门)人员3人以上组成。
四、考核评价要求
(一)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设定的考核内容,提供纸质工作报告;相关材料由审计处留存备查。
(二)考核成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结合其业务工作情况,按照考核评分表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五、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划定三个等次: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5—89分)、不合格(75分以下)。
(二)获得“优秀”的,在约定范围内可续签合同(协议),并优先取得后继采招入围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在合同(协议)约定范围内可进行续签。
(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协议),并取消后继采招入围资格。
附件2:
审计处委托审计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评分依据 |
||
1 |
从事我校相关审计业务情况 |
工作质量与效率(30分) |
响应委托业务情况 |
6 |
是否在接到学校委托后迅速响应,是否存在响应延迟或者不响应的情况。 |
|
有效开展业务情况 |
6 |
现场工作记录、底稿是否完整,是否提交有效审计报告。 |
||||
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
6 |
是否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是否存在无故延迟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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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情况 |
12 |
审计报告是否完整、审计结论是否准确、报告用语和格式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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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业务水平(15分) |
相关委托业务人员资质、人员配比合理性的情况 |
5 |
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并有丰富的从业经验,项目成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人员安排是否满足学校需要。 |
|||
处理技术问题的能力情况 |
5 |
技术处理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在审计过程中有效解决问题。 |
||||
把握政策尺度准确情况 |
5 |
在审计过程中,对相关政策的应用、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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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沟通能力(15分) |
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情况 |
6 |
审计过程中是否做到主动服务,是否有偏离审计业务方向的情况,是否及时配合学校审计工作资料、底稿归档。 |
|||
发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举措 |
4 |
是否有发现、解决问题和矛盾的举措。 |
||||
遇到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情况,包括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 |
5 |
是否和项目部门、相关单位主动沟通并有效解决问题,是否存在沟通无效、问题上交等情况。 |
||||
合作意识与职业规范(20分) |
把握委托业务要求的准确度 |
4 |
是否存在对审计要求理解错误或把握不准确等情况。 |
|||
是否违反程序私自接受审计资料等 |
4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私自接受审计资料的情况。 |
||||
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
6 |
若有发生人员或现场安全事故,此项不得分。 |
||||
是否出现被投诉并查实等情况 |
6 |
若出现被投诉并查实等情况,根据严重程度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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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我校相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情况(10分) |
10 |
在审计过程中,对我校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采纳,酌情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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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廉洁执业情况(10分,一票否决) |
10 |
出现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如收受财物、接受吃请、索取不正当利益等,凡经查实,此项不得分,并直接评为“不合格” |
|||
合 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