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及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办校办、纪委、监察专员办综合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审计工作重要规章和制度;
(三)研究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研究学校审计工作队伍建设;
(五)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审计事务。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审计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审计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学校财务预算与决算、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组织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负责按规定程序选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委托审计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
(八)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审计项目资料立卷、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由责任部门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审计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有效利用有关审计力量与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审计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鄂电大字 [2005] 9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