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组成,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参会成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
(二)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五)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1.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校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总体安排;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对审计中移交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4.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部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会同审计处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个别审计可适时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等事项,并通知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3.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
4.督促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5.以适当方式将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联席会议进行反馈;
6.将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档案。
(三)审计处主要职责:
1.根据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2.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工作开展情况;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4.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5.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
6.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中掌握的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向审计处建议审计重点;
2.协助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所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五)资产设备处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中掌握的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向审计处建议审计重点;
2.协助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国有资产账表等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联席会议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召开,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并提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确定。
(二)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学校领导审定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