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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放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学校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5 17:49 发布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有关决定,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单位(部门)接受组织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对学校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内设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资产设备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讨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草案;

(三)审计工作计划草案报校长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校长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和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本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及管理情况;

(五)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具体审计内容根据不同岗位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范围为任期内。对任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其中第(四)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1.任职时间、职责分工或兼职情况;

2.任期内主要经济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3.任期内主要业绩,以及为实现这些业绩所做的工作情况;

4.任期内单位(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果情况;

5.遵守财经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部门)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配合,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后,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将审计组进一步核实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校领导;提交党委组织部等委托部门;分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部门);必要时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及线索,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定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或者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内本单位(部门)或者下一级单位(部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或者造成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大会等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党委组织部;

(二)在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大会等适当范围内公告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鄂电大党委发〔2009〕70号)同时废止。